为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在济宁市地税系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5、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审批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报送规定的审批备案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自2014年起,全市地税系统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资产总额在一定数额(工业企业3000万,其它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连续三年亏损的纳税人以及具有特殊业务事项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应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资产总额在一定数额(工业企业3000万,其它企业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为降低纳税人税收风险,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其汇算清缴的数据资料和涉税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并为纳税人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实行网上申报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的纸质资料。
四、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事项
1、上述所称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是指已在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且业务素质高、具有出具汇算清缴鉴定报告实力、执业规范、有良好执业信誉的税务师事务所。市地税局根据各事务所申请及上报的资料公布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供纳税人自行选择(名单附后)。
2、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等具体表格,可登录门户网站下载。
特此通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
0086-0537-2163936
电话:0537-2163938 ;0537-2163967;0537-216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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