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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2020-03-07 10:37:01

问:我公司的土地原记入“固定资产”科目,金额4000多万元。近日我公司准备上市,会计师事务所将土地评估增值为9000多万元,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摊销。土地摊销的190多万元能否税前扣除?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评估增值多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但是,财税主管部门对特定企业下发过文件的除外。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规定,对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改组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规定,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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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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