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中估价目的确定问题
评估测绘现实中经常发生有关当事人对房产评估预算、变卖、抵债、征收、征用、损害赔偿等活动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补偿金额、赔偿金额或者为它们提供参考依据的估价报告,虽然同为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但是具体估价目的又有所不同,应有所鉴别和区分,并以此确定评估价值内涵及其评估技术路线。
2.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中房地产价值定义问题
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中,具体评估目的有所不同,其价值定义应也相应有所区别。但是对于具体物业的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前提是房地产权益正常流转,所以不论是何种价值定义,其基础内涵都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3.估价基准日问题
房地产评估测绘预算是以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估算确定的是有关房地产在该时点的现时价值。通常,执行庭的案件,一般是以《委托司法鉴定函》的日期为准;民庭的案件要直接与经办法官确认;对于司法诉讼案件涉及的损害、损失或侵权行为、经济行为通常发生在过去,而判决、执行又发生在现在或将来,因此,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将根据案件或执行的不同要求将过去、现时或将来的某一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估价师要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确定估价时点,在此基础上开展估价工作。
4.现场查勘问题
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表面上委托事项明确,但实务中具体到实物状况、权益状况等细节,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不合作,要真正明确评估的各个事项,极其需要估价师严格遵循估价作业程序,并进行认真仔细的现场查勘和积极沟通。因此估价对象的现场查勘,是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中极其重要的基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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