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调整为" 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 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社会稳定风事险评估主体一般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也可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评估主体还是政府。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方法,听取各方意见。比较常用的有现场踏勘、文献调查、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调查对象选择上,可以采用个案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
评估实施主体需了解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及目前比较突出的风险点,明确时间要求、工作程序及需要征地主体协助的事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划、补偿安置方案、媒体舆情、信访或投诉、举报材料等。设计调查问卷,明确调查范围与调查对象,充分与征地主体沟通,避免因问卷调查对后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采取走访座谈方式,对村委会干部态度和意见进行调查。组织人员现场踏勘、进行公示、个人调研与基层政府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掌握地块自然区位、利用情况、被征范围是否与规划位置一致、土地是否已被违法使用、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等情况。前期调研工作结束后,将调研中获取的信息反馈技术部,对风险点或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对其中的重大风险点与征地主体进行沟通,能否采取应对措施化解或降低风险影响。评审会召开完毕后,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梳理相关政策、技术依据,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得到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措施。提交最终形成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结论。评估报告经过评估主体审核后,由评估主体建立专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