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清算价格
1、清算价格法是否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如不适用,应适用何种评估方法,如何表述,是否体现折扣或变现?
清算价格适用的前提条件,与现行市价标准的区别在于市场条件的不同:现行市价是公平市场价格,而清算价格是一种拍卖价格,它由于受到期限限制和买主限制,其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价
清算价格是指企业由于破产和其他原因,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特定资产快速变现的价格,清算资产变现的方式。可以是一项完整的资产出售,也可拆零出售。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等情况下的资产价格评估。
由于资产清偿变现的原因不同,变现时限不同,资产变现的自身条件也不同,从而使清算价格又有了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三种不同的形式。
强制清算价格是指资产所有者在短期内就会失去对资产的控制和支配权,按快速迫售变现的办法清偿债务。这种强制既有来自法律和合同的强制约束力要求变现清偿的压力,又有快速变现的时间压力。在快速变现条件下,资产公平市场是不存在的,因而,强制清算价格与现行市价有很大的数量差距。
有序清算价格,指资产所有者允许有一个适当的时限,将资产进行清算整理,宣传推销,选择买主变现资产的价格。因此其资产价格可能比强制迫售条件下的清算价格略高些。但同样低于资产公平市场的现行市价。
续用清算价格是指整体资产完整保存下来,作为生产盈利能力出售的清算价格。这是由于整体资产本身具有继续使用的价值,清算出售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整体资产不具有适当的盈利潜力,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因失去融资支持和暂时经济困难而破产,因管理不力造成经营失败等。这时的清算价格实际上是整体资产处于本金市场的价格,因而在本质上与收益现值概念有一致之处。但是由于清算本身具有某种强制性,本金流动的公平市场条件不具备,因而续用清算价格明显低于收益现值,但通常高于有序清算价格。
2、破产清算,在有序清算和快速变现的假设下是否都适用于清算价值类型,破产重整适用于市场价值还是清算价值类型,快速变现系数如何考虑?
清算价格通常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清理等资产业务,在做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时,各类资产的快速变现系数主要是评估师主观判断,根据面对市场条件和资产状态进行定性分析,最后确定快速变现折扣率。
考虑到资产处置和变现等因素的要求,分析影响变现的主要因素有:
1)有限市场因素。取变现折扣10%。
2)处置时间及买方心理预期因素。由于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置资产,购买者通常存在打折的预期心理,取变现折扣15%。
3)资产自身因素。资产自身因素包括产权瑕疵、违规销售、再利用障碍、非法占用对价值影响、未来增值可能、区域内资产稀缺情况、税费等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影响因素,取变现折扣20%。
3、如果自破产裁定作出到报告出具超过一年,破产报告有效期应如何表述?
报告有效期应写明自报告出具日以后一年。
特别是历史时点评估,写的是自报告出具日以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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