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中标的,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至于谁来开发票,有的专家认为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执行。也有的专家认为各方应根据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和收到的实际金额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