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仁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法规速递】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1-07-12 15:58:4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动新疆发展,现就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四、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 一笔收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
六、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号和财税〔2011〕11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七、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时,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8日


NG新旧政策对比:

文件名

 旧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

财税〔2011〕第53号

 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号

 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号

发文日期

2011.06.17

生效日期

2011.06.17

2011.11.29

2011.11.29

2021.05.18

2021.05.18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有效

优惠日期

 旧  53号  2010.1.1-2020.12.31

 旧 112号  2010.1.1-2020.12.31

 新  27号  2021.1.1-2030.12.31

 

 

适用主体

 旧  53号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旧 112号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新  27号  新疆困难地区、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

 旧  53号  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旧 112号  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  27号  ·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变化27号文件对53号、112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内容进行综合表述,减免税政策内容不变。

 

 

定义1 

新疆困难地区

 旧  53号  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旧 112号  同53号

 新  27号  同53、112号

定义2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旧  53号  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旧 112号  同53号

 新  27号  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定义3 

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旧  53号  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 一笔收入。

 旧 112号  同53号

 新  27号  同53、112号

主要变化相关定义内容不变,但主营收入占比下调。

 

 

关于目录

 旧  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旧 112号  -

 新  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

主要变化

27号文件中规定的《目录》待官方发布。

 

政策衔接

 旧  53号  -

 旧 112号  -

 新  27号  属于《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税〔2011〕53号和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号和财税〔2011〕11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主要变化

新增条款,明确了政策衔接问题。

 

后续管理

 旧  53号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旧 112号  同53号

 新  27号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时,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主要变化

根据27号文件规定,判定争议时税务机关可提请有关部门出具意见。

 

 

 

 


标签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 联系我们

0086-0537-2163936

电话:0537-2163938 ;0537-2163967;0537-2163972

邮箱:jnrc666888@163.com

网址:www.jnrcjt.com

地址:金宇路30号百丰大厦17层

+ 微信关注

评估测绘

Copyright © 山东仁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鲁ICP备20003038号 主要从事于财务税务审计,评估测绘,工程审计招标, 欢迎来电咨询! 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