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NG新旧政策对比: 文件名 旧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 财税〔2011〕第53号 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号 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号 发文日期 2011.06.17 生效日期 2011.06.17 2011.11.29 2011.11.29 2021.05.18 2021.05.18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有效 优惠日期 旧 53号 2010.1.1-2020.12.31 旧 112号 2010.1.1-2020.12.31 新 27号 2021.1.1-2030.12.31 适用主体 旧 53号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旧 112号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新 27号 新疆困难地区、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 旧 53号 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旧 112号 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 27号 ·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变化27号文件对53号、112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内容进行综合表述,减免税政策内容不变。 定义1 新疆困难地区 旧 53号 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旧 112号 同53号 新 27号 同53、112号 定义2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旧 53号 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旧 112号 同53号 新 27号 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定义3 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旧 53号 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 一笔收入。 旧 112号 同53号 新 27号 同53、112号 主要变化相关定义内容不变,但主营收入占比下调。 关于目录 旧 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旧 112号 - 新 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 主要变化 27号文件中规定的《目录》待官方发布。 政策衔接 旧 53号 - 旧 112号 - 新 27号 属于《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税〔2011〕53号和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号和财税〔2011〕11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主要变化 新增条款,明确了政策衔接问题。 后续管理 旧 53号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旧 112号 同53号 新 27号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时,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主要变化 根据27号文件规定,判定争议时税务机关可提请有关部门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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