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规范》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平稳推进”的原则,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积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在我市辖区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上级在我市辖区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省政府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问题。
(二)做好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 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 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城乡水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3. 开展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4.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5. 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已登记发证的市管国有林场,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6. 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依托政务云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汇聚共享,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关联应用。
(三)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县管河流、其他湖泊的统一确权登记;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其他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县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其他森林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8月底前)。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8月底前,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工作方案,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工作方案,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印发,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2022年12月)。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计划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同步完成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建立工作制度。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月季报等制度,严格把控质量和进度。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编制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保障数据质量。要严格依照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指南、数据库标准、登记单元编码和划定规则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强化成果质量控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成果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理论和实务培训,积极推广技术创新,打造高素质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队伍。
(六)做好宣传引导。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